中国贸促会广东调解中心调解员聘任办法
2020年12月30日 涉外商事法律部
为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调解规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员守则》(以下简称:“《调解员守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广东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广东调解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一、应聘调解员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解员守则》规定的条件,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能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能自觉遵守《调解规则》、《调解员守则》和本办法;
(三)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认真勤勉、注重效率;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或同等学历,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案件办理经验;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保证开展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六)年龄需在70岁周岁以下。但健康状况良好、有丰富经验的人士可适当放宽。
二、相关行业和领域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从事法律、经济贸易教学或研究工作
1.直接从事法律、经济贸易教学或研究工作;
2.具有中、高级职称。
(二)从事经济贸易实务工作
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所从事的行业规范、专业知识;
2.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 离、退休法官
1.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丰富的离、退休法官;
2.曾任审判员满五年。
(四)从事律师工作
1.具有同行公认的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2.执业满五年。
(五)从事立法、执法或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1.具有丰富的理论、实践经验及较高的办案技能;
2.从事立法、执法或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满五年。
三、 对调解员申请的资格审查
(一)本人申请担任调解员的,应当详细填写《调解员申请登记表》,将登记表及可证明本人具备相应资质的证书、文件等材料提交至广东调解中心;
(二)申请人所在律师协会、律协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单位作为推荐人向广东调解中心推荐担任调解员的,应当填写推荐意见,将《调解员申请登记表》及可证明申请人具备相应资质的证书、文件等材料提交至广东调解中心;
(三)广东调解中心对《调解员申请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报调解中心主管单位讨论通过;
(四)对拟聘任的调解员,广东调解中心将进行培训,颁发调解员聘书,列入调解员名册。
四、调解员任期
(一)调解员任期为二年,自聘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调解员在聘任期内如发生工作变动、联系方式变化,长期出国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广东调解中心。
五、调解员的续聘与解聘
(一)任期届满前,广东调解中心对调解员在任期内的表现予以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续聘;
(二)续聘的调解员,由广东调解中心再次颁发聘书;
(三)调解员在任期内若违反《调解员守则》或有其它不称职的情形,或因自身工作、身体的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调解员的,应予解聘;
(四)未被续聘且在原任期内被指定为某一案件的调解员,而该案尚未处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处理至该案结束,但本人不愿意继续办理或广东调解中心认为其不适合继续办理的除外。
六、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广东调解中心负责解释。
七、施行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